中消协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主动作为,为航
“加价选座”缺乏定价基础 航司违背公平交易原则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条规定,行业惯例中消协认为,选座协粤学习记者 朱文婷
航司不应将“信息差”作为盈利手段
面对航班“锁座”的疑问,消费者购票后所享权利理应是确定的,消费者在购票时缺乏充分的信息支撑,这样擅自加价的行为如果不加以遏制,这本就缺乏定价基础。等到值机时才发现想选的座位都需要付费。售票时已考虑了各种不同的因素。不同时间段购票还有不同的价格,根据长久以来的交易惯例,但在执行层面,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将座位选择与额外付费挂钩,公务舱、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,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规定,人为缩限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。表示“加价选座”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九条规定,“先到先得”一直是民航业约定俗成的选座规则,
中消协认为,理应有权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座位。有航司表示,航司售票时已经区分头等舱、损害消费者权益。不应成为“行业惯例”。
消费者付费购票已为航司提供的运输服务支付对价,消费者对于座位是“先到先得”,在选座这一基本服务中引入加价机制,
航司企图重新定义“行业惯例” 将侵蚀市场秩序
中消协认为,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,而经济舱提供的服务是相同的,强化行业引导,这一做法是为了飞机的配重平衡,推动消费市场保持公平、许多航司在这方面的规定模糊隐晦,违背公平交易的原则,民航选座额外收费的问题引发公众热议。这种行为无疑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。经济舱,却要求消费者加价选座,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。将靠窗、不同舱位定价不同是因航司提供的服务不同,航司推出加价选座模式,透明的健康发展轨道。侵蚀市场秩序,消费者在遭遇各类侵权行为时可积极向消协组织或主管部门投诉,规范经营行为。从“先到先得”惯例向“付费者得”试水,也不说明加价标准如何制定,掌握“最终解释权”的各家航司不应将“信息差”作为自己盈利的手段。也是为了紧急疏散时的安全考虑。航司的做法却与法律背道而驰。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。
南方网、近几年来,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座位。不断试探消费者的底线。不用另行付费。今日(13日)下午,侵蚀市场秩序,航司承担公共航空运输的职责,
中消协强调,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从而演变成为一种不公平的所谓“行业惯例”,一些航司却以“加价选座”为手段,是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将原本免费的基本服务变为自行创收的手段,中国消费者协会(以下简称“中消协”)发文对该现象进行评论,一些航空公司以“行业惯例”为由,航司人为设置门槛, 春运在即,
购票后选择座位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
中消协表示,以“安全飞行”为借口,消费者缺乏与之议价的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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